关于开具发票需要体现税收分类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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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具发票需要体现税收分类事宜
来信时间
2018-01-08 08:43:49
详细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局2017年45号文,从2018年1月1号开始开票需要体现税收分类,但是我处供应商在国税局代开的发票上未体现,经咨询税务局,给出的答复是目前兰州有的地方系统还未更新上线,没有税收分类的发票任可正常使用,请帮忙再次确认 ,这样的发票能用吗?到什么时候就用新系统开票了,谢谢。
回复区
办理时间
2018-01-11
承办单位
365最快线路检测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可以肯定的答复您,您所描述的情形中涉及的已开具发票可用。因为近期,《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有关问题答问》中指出:“由于纳税人众多,系统升级需要一个过程,部分纳税人因未进行系统升级导致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未打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的增值税发票可以正常使用,无需重新开具”。同时指出:“纳税人应当尽快进行系统升级,对于无法自行升级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和税控服务单位将提供帮助。税务部门已经并还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为纳税人开具发票提供更多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