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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于8月1日起施行,维护军人地位、保障军人权益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本期《军视问答》我们邀请到国防大学联合勤务学院教授、《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起草组专家郝万禄,为大家解读有关军人工资待遇、军人医疗保障待遇、军人探亲保障的内容。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对军人工资待遇作出了哪些规定?
国家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军人工资待遇的基本制度,这个基本制度就是:国家建立相对独立、特色鲜明、具有比较优势的军人工资待遇制度。
“相对独立”是体现在机制上的相对独立,就是形成在国家分配制度框架下的自主调整的工资待遇决定机制;
“特色鲜明”是体现在结构上的特色鲜明,就是形成体现军事劳动与一般社会劳动区别的工资待遇体系;
“具有比较优势”是体现在水平上的比较优势,就是形成具有持续竞争力吸引力的工资待遇水平。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对军人医疗保障待遇作出了哪些规定?
为此,法律作出两个方面规范:
一是明确了军人医疗保障的一般规定,也就是在一般层面,国家保障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医疗和疾病预防、疗养、康复等待遇。
二是明确了军人在地方医疗机构就医的特殊规定,就是军人在地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军队保障。
这样规定的目的是要有效地解决驻特殊地区、患特殊疾病、以及执行特殊任务官兵的就医困难,三个特殊。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对军人探亲保障作出了哪些规定?
这是在法律第三十八条围绕军人休息休假和探亲保障作出了规定,是从两个层面规定的:
首先是规定了军人休息休假和探亲的权利,也就是军人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同时明确了,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要给予经济补偿。这是一个层面,理解这一点要科学把握两个问题:第一是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具体情形怎么把握?第二是给予经济补偿这种功能定位也需要科学地理解。
二是规定了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权利,这也是上升到法律层次,明确了军人所在部队和军人配偶所在单位的有关义务,特别是强调了一点,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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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权威解读|这部法律在军人待遇保障制度方面有哪些创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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